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实用技术,倡导和鼓励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