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检查抽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