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源水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相关常识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增强水源水质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