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他水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