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江库联网工程中水库、湖泊的周围应当设置截污设施,在入水库、湖泊的排污口处设置截流井及污水管网,防止污水流入水库、湖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