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汛期、涝期和枯水期的供水突发事故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水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市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