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