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