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