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等,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使用方式、标准和范围。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