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等,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使用方式、标准和范围。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