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汛期、涝期、枯水期应急供水调度措施,安排辖区内水库及供水单位提前蓄水、取水,检查备用水源可使用状态,密切监测汛期、涝期、枯水期水质标准,选择符合标准的取水点取水。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汛期、涝期及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的风险防控,严格监控辖区内生产、收集、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涉重金属企业、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的污水排放,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排污单位借汛期、涝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供水单位在汛期、涝期及枯水期应当增加净水工艺措施,保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