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