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