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由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因从市外引进优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划定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