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为防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项目或者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