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