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