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