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列入江库联网工程的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湖区、库区备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所称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