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拟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生活污水和水域水污染治理,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

(四)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等信息;

(六)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