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水务部门协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全市水功能区的划分,优化全市供水布局;

(二)参与水污染防治计划的拟制;

(三)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排水(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五)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