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