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将伤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