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