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机构自收齐养犬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免费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