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登记机构自收齐养犬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免费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