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和费用筹集方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