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和费用筹集方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