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
(二)电梯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按照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日常运行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可以组织筹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经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利用居民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等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