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和源头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