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

(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工会交办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上述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