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二)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工会交办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上述职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