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县级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乡镇(街道)工会等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中推选产生。

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本单位工会会员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