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及整改回复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