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严格执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不得增设流转环节;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预警提醒;

(五)推广使用缴费电子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

(六)推动落实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便利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