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公开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应当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