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由多个部门验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制定综合验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符合验收备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