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务服务:(一)健全并公开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二)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三)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四)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理,进行联审联批;(五)其他应该提供的合理服务。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