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场所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能直接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限时办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梳理高频高关联公共服务事项,公布本级一窗通办和一网通办的事项清单,并按照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协调和督促办理依法应当办理而未能办理的政务服务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