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金融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简化贷款手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和信贷规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支持。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