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地区、各部门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不得违法设立信用信息平台,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不得滥用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