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分级联系企业制度,明确专门人员,依法协调、督促问题解决。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加座谈、调研,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