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