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向市场主体支付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