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应急、人防、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