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