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城市排水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修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