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