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内涝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并根据排水防涝能力以及内涝风险评估结果,设定相应的内涝防治应急等级。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对涵洞、隧道、老旧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排水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河道预排工作,将河道水位控制在合理范围,确保洪水顺畅下泄,避免河水倒灌城市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