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向排水设施排放地下水或者施工废水的,应当提前向排水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排放。严禁泥沙、杂物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