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建筑、餐饮、洗浴、洗车、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依照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

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