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者项目终止后,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