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排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排水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设施资产移交申请。市政道路、绿地、水系等配套建设的雨水源头管控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