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排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排水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设施资产移交申请。市政道路、绿地、水系等配套建设的雨水源头管控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