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公共排水设施、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改建建筑物阳台、露台、地下车库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设置污水管道。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